青川县德赢VWIN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青川府行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青川县应急管理局,住所:青川县乔庄镇劳动街9号。
法定代表人:何鹏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不服,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府依法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间远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时间。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22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在2022年1月21日前提交,即使经过批准延期也不得超过60日,也应在2022年3月22日前提交。2.《事故调查报告》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事故当天铺垫木板的四人都是在确认挖掘机停下来后进行作业,后因挖掘机驾驶员董某某未注意到申请人还在铺垫木板就启动挖掘机导致申请人被压,是事发的主因。申请人并不存在在挖掘机未停下来的情况下直接拖拽履带上的木板的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负有直接责任。挖掘机所有人赵某某在明知驾驶员技术不好的情况下还聘其驾驶,也应承担主要责任。3.相关责任人遗漏,应当追加。《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事故调查报告中要包含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等概况,但报告中并没有查清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该工程虽属于村民自建工程,村委会主持了相关会议决定了自建工程的各方负责人,但实际情况是整个工程由严某某、张某某、罗某三人合伙负责,在本次事故中张某某、罗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从形式上看虽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作,但实际内容中除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的性质认定外还“同意关于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请相关单位按照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尽快落实”,该批复中认定了事故责任并要求相关单位作出处罚,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且具有处分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2、《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3、证人证言;4、微信转款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前期,因申请人手术治疗、疫情防控等原因,直到2022年1月14日,调查组才对申请人作询问笔录。2022年1月20日,调查组向被申请人申请延长事故调查时间至2022年3月22日。后因无法确定申请人伤情情况,调查组从2月10日起,多次催促申请人作伤情鉴定,至3月8日才得到鉴定意见,确定为重伤二级,这26日不应计入调查期限。调查组于2022年4月12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于4月13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未超过时限。2.关于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1)申请人在1月14日笔录中“当板子在履带上面伸出来一截时,我就去拉,我喊司机莫慌,停一下,但是没反应,我的右腿就被压在下面了……”,应当明显认定当时挖掘机是在行进中,垫木板时挖掘机未熄火,不存在挖掘机突然启动的情况,申请人当时所站位置与挖掘机安全距离不足,其自身也应该认识到在挖掘机未熄火的情况下随时可能产生危险,故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间接原因的描述“铺垫木板作业村民黄某某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麻痹大意,忽视铺垫木板过程存在的安全风险,在挖掘机未停下来的情况下直接拖拽履带上的木板,造成自身伤害”。(2)在调查中,询问同申请人一起垫木板作业的在场村民王某某、雍某1,二人均表示未看见申请人是如何受伤的。现申请人提供的王文美、雍长清手写证词真实性存疑。(3)董某某的笔录描述“我听到挖掘机驾驶室左侧有人喊还有点没有走完,板子压在下面的,还要开一点……,有人跑到我前面给我摇手喊我停到,有人在下面,腿杆被压倒了……”表明董某某并未听见申请人喊叫,也未看到申请人招手示意。3.关于事故有关责任人认定。根据群丰村村委会及其他有关人员证词显示,乔庄镇群丰村花椒坡美丽乡村道路属于村民自建项目,按照村民自建项目要求进行了比选,确定了砂石中选方为张某某,机械中选人为赵某某。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进场前发生在村道上的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并未进入施工工地,与工地的安全管理无直接关系。驾驶员董某某、雇主赵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严某某在召集村民垫木板后未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张某某、罗某与该起事故无直接关系。4.关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主体。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青川府函〔2021〕145号)规定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有权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报告作出批复。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延长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时限的批复复印件;2、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关于延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申请复印件;3、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4、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请示》;5、询问笔录(雍某某,董某某,严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雍某1);6、现场照片;7、挖掘机操作证复印件;8、司法鉴定意见书;9、乔庄镇德赢VWIN关于《下达2021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交通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复印件;10、工程项目变更设计通知单复印件;11、群丰村两委工作会议记录复印件;12、乔庄镇群丰村村民委员会乡村振兴交通项目建设村民代表会议的会前公告复印件及公示图片;13、项目公示复印件;14、“一事一议”会议记录复印件;15、投标人资质资料复印件;16、询价公告及会议记录复印件;17、报价表复印件;18、询价结果公示复印件;19、中选通知书复印件;20、协调会议记录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上午,严某某应赵某某的要求找四个人给董某某驾驶的现代ROBEX履式挖掘机铺垫木板,以防挖掘机压坏水泥路面。在挖掘机行进到乔庄镇群丰村花椒坡路段时,申请人在铺垫木板过程中被挖掘机压断右腿造成重伤。
2021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成立调查组,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批准延长事故调查时间至2022年3月22日。调查组于2022年4月12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于4月13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另查明,挖掘机的所有人为赵某某,赵某某雇佣董某某驾驶挖掘机到乔庄镇群丰村美丽幸福乡村路项目工地作业。该项目属于村民自建项目,村委会通过比选确定了机械提供方中选人为赵某某,砂石供应方中选人为张某某。
以上事实有《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群丰村工作会议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及州、县级德赢VWIN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按下列规定进行批复:(一)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处理的除外)调查报告,报县级德赢VWIN或者授权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并报设区的市及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青川县德赢VWIN关于《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青川府函〔2021〕145号)的规定,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具有对县本级管辖权限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并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能。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复议理由、事实等,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程序是否正当;三、《事故调查报告》事实是否清楚、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四、《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遗漏相关责任人。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本案中,《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申请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受伤严重,建议不予追究责任,故该批复行为对申请人而言,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批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对该批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程序正当。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德赢VWIN或者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于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批准延长事故调查时间至2022年3月22日,调查组于2022年4月12日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被申请人于4月13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间扣除需要鉴定的时间,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县级以上德赢VWIN、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本案中,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监察委、公安局、交通局、总工会、乔庄镇政府等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r人民检察院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三,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仅根据申请人在1月14日的陈述就认为申请人在挖掘机未停下来的情况下,直接拖拽履带上的木板造成自身伤害,负有直接责任,系对事实认定不清。通过申请人和董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不难看出,驾驶员董某某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在未看清安全行驶条件下驾驶挖掘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在事发后操作处置不当,二次碾压加重了对申请人的伤害,认定其负有直接责任并无不妥。但申请人作为提供劳务的一般人员,在现场没有监督管理人员指挥的情况下直接作业,被申请人认为对因其间接原因导致的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四,《事故调查报告》未遗漏相关责任人。本案中,从严某某的笔录及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严某某、张某某和罗某三人是以“中选人张某某”的名义合伙供应砂石,而本次机械伤害事故并非发生在三人合伙的砂石供应项目上,与张、罗二人无直接联系,张某某、罗某不负有该起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因此,申请人要求追加张某某和罗某,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实不清、责任认定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青川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关于乔庄镇群丰村“11·2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责令其在60日内重新组织调查并作出批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