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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青川金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8 11:42 浏览量:1677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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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2日,我局与青川金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10822-2025-C-04、电子监管号为5108222025B00004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宗地位于青川县木鱼镇食品产业园区,地块编号为青川县木鱼镇MY062-01地块,面积为3333.51平方米(约5.0亩),土地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约定青川金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应在2025年4月12日前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但该公司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且经多次催缴后仍未缴纳,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及《出让合同》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之约定,该公司延期付款已超过60日,且经催缴后仍未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出让价款。

2025年7月30日,我局拟与该公司解除《出让合同》,但因该公司注册地址和租用的位于青川县木鱼镇木鱼村2组的办公场所无人,无法现场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故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电话联系后,我局通过邮寄和现场张贴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解除编号为510822-2025-C-04、电子监管号为5108222025B000040的《出让合同》,并不予返还定金。鉴于该公司在收到解除《出让合同》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交回《出让合同》原件等义务,故现按程序将我局与青川金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宜以公告形式予以说明。

现我局与青川金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原编号为510822-2025-C-04、电子监管号为5108222025B000040的《出让合同》依法已解除,原受让人青川金弘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不再享有青川县木鱼镇MY062-0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特此公告。



青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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