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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青川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第68号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23-04-11 11:33 字体: [ ]

A类

政协青川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委员提案

第68号


主办单位:青川县医疗保障局

会办单位:


县政协教科医卫体委:


你好!你在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突出惠民利民举措提升医保保障能力的建议》(第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保群众对医保政策知晓度还需提高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医保政策知晓度,我局持续做好医保政策宣讲、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工作。一是开展集中宣传。在今年4月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发放医保政策宣传折页20000份、宣传单50000余份、宣传海报1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横幅20余幅。二是开展常态宣传。在医保经办大厅放置医保政策宣传单、海报、折页,方便群众随时领取。开展“送政策”下乡活动,组织医保政策宣讲队前往沙州镇、木鱼镇、凉水镇等乡镇开展医保政策宣讲12次,开展参保征收业务培训会5场、调度会4场,培训乡镇、村医保经办人员300余人次。群众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认识不断深化,“我要参保”意识大大增强,参保积极性进一步激发,2022年全县参保率达到99.9%。

二、关于城乡居民患者医疗救助保障还有欠缺的问题

县医疗保障局在坚持严格落实政策的同时,积极向上对接,争取资金,反映政策执行情况和群众期盼,补齐资金短板,助推政策调整,医疗救助水平大幅提升。一是资金保障更充足。今年向省医疗保障局争取医疗救助资金已到位1098万元,预计年底到位1700万元,将惠及更多青川参保群众。二是政策调整更及时。医疗救助在以往的救助标准上新增倾斜救助和依申请救助政策。倾斜救助: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限额1万元。依申请救助机制: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未纳入医疗救助保障的大病患者,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救助,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1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医保部门按50%予以救助,年度限额1万元。

三、关于医保监管环节薄弱和监管手段落后的问题

县医疗保障局始终对各类医保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医保监管工作。一是加强医保执法队伍建设。支持鼓励干部考取行政执法资格证,已有6人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占医保经办人员的46%,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二是丰富医保监管手段。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畅通举报渠道,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技术筛查成果,积极引入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调查,聚合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优势,汇聚医保监管整体合力。三是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2022年上半年对3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重点稽核稽查,追回医保基金120.59万元,处违约金11万元,查办举报线索2条,正在查办中线索1条,追回医保基金2.77万元,处欺诈骗保人骗取金额3倍罚款0.56万元,处定点医疗机构违约金2万元,始终保持医保行业领域监管高压态势。

四、关于医疗服务供给和医保支出矛盾日渐显现的问题

目前,我县医疗卫生事业正快速发展,面对参保人口连年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日益增大和疫情防控常态化相互交织问题,县医疗保障局始终坚持“保基本”是核心原则,统筹医保基金安全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过紧日子”与筹谋发展并挑在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域实施DRG付费方式医保结算,通过价格补偿体系,调节医疗行为,优化病种结构,提升资源效能,实施合理且成本可控的临床诊疗路径,从而实现效果好评,价值高效,促进医保基金高效分配和使用,2021年度全县所有公立医院均实现盈利,实现医保支付改革引领医改进入良性循环。同时引入市场化保障机制,发展补充保障制度,宣传引导群众投保商业健康险,大力宣传推广“元惠保”,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医疗保障格局,有效缓解医疗服务供给和医保支出矛盾难题,实现“医、保、患”三方受益。

五、关于医保体系配套还不尽完善的问题

县医疗保障局坚持“服务为本,便企利民”,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医保公共服务供给,全力打造高效便民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一是打通基层医保网络。大力推进“村能办”、“家门办”,全县178个行政村、87个村卫生室实现医保经办网络接入且畅通。二是实施基础提升改造,用活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改造提升县域便民服务大厅,提升乡(镇)、村(社区)经办服务能力。三是固定经办人员。乡(镇)村(社区)两级经办机构固定医保经办人员219人,已对村级经办人员进行了全覆盖业务培训,积极与县委政法委对接,压实网格员协助开展欺诈骗保案件调查、就医行为真实性核查等工作责任,初步建成纵向到底的医保经办体系。

感谢您对青川县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青川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勇,182****8694)

备注:“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B类”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C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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