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青川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的通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合监管抽查,结合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业农村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深化农业农村领域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年度抽查企业占比不低于5%,抽查结果按时公示率100%,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后续处置率100%,提升随机抽查效能。
二、2024年年度工作计划
(一)2024年度联合监管计划(共三项)
1.对春季种子经营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3月;
联合检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等;
检查对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是否依法备案登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销售行为合法性及种子质量是否达标,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安全生产,2023年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等。
2.对绿色食品标志抽查
检查时间:2024年7-9月;
联合检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
检查对象:标志的使用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标志核准情况,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安全生产,2023年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等。
3.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7-9月;
联合检查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检查对象:兽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个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产品审批、购销台账、标识标签,产品质量,安全生产,2023年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等。
(二)2024年度部门抽查计划(共八项)
1.对春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3月;
联合检查部门:种植农药肥料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种子管理条例》等;
检查对象: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是否依法备案登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销售行为合法性及种子质量是否达标,安全生产等。
2.对农药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5月;
联合检查部门:种植农药肥料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
检查对象:农药经营企业及个人;
检查内容:农药经营的主体资质,是否按规定建立农药登记、购销台账,经营的农药标识标签是否规范,是否有经营假劣农药等。
3.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6月;
联合检查部门:兽医兽药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
检查对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产品检疫,人员资质,屠宰档案,屠宰场地、环保、无害化处置等情况,安全生产等。
4.对农业工程项目的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4-7月;
联合检查部门:农田建设管理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对象: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
检查内容:是否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中标人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人员,派驻人员是否履职,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5.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7-9月;
联合检查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
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经营、收储、运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农产品合格证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情况,产品检疫情况,安全生产等。
6.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7-9月;
联合检查部门:动物疫控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
检查对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企业及个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动物防疫情况,防疫制度建设情况,生产经营场地、无害化处置、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检查,安全生产等。
7.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9月;
联合检查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检查对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地理标志核准情况,标志使用情况,产品标签,安全生产等。
8.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
检查时间:2024年9月;
联合检查部门:生态养殖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
检查对象:水生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利用企业及个人;
检查内容:主体资质,生产经营档案,水生野生动物产品、场地、运输工具及运输证件,安全生产等。
三、组织实施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联合抽查检查牵头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和抽查计划安排,制定抽查检查方案,并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并按照抽查检查方案抽取、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做到随机抽取过程全程留痕。
(二)合理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确定联合抽查检查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记录检查情况所使用的文书,应当涵盖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内容,并符合抽查工作规范要求。
(三)强化抽查检查结果运用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每一批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抽查检查牵头部门负责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抽查检查结果应通过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录入制、公示制,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率和公示率均应达到100%。对于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由录入责任部门经办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列入不公示内容并存档备查。
(四)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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