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青川县XX硅砂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在建峰镇葛底村大垭处开采石英矿占用林地,经具有专业机构鉴定,占用林地1.376亩,折合917.79平方米。林地种类属用材林(人工商品林),三级保护林地,地类属乔木林地,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青川县XX硅砂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对青川县XX硅砂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责令2021年10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 罚款9177.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