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代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XXXXXXXX5114)于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从成都前往青川县非法购买画眉鸟,共购买4只,其中3只均已放生。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对代XX不起诉,建议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代XX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代XX购买的4只画眉鸟最终有3只已放生,其本人能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青川县林业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代XX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