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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3-03-21 16:48 浏览量:2019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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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明码标价。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要求,严格落实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公示,明码标价、规范标签,明确价格收费标准和计量单位,切实强化价格自律,充分履行社会责任。

二、遵守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自律,严禁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价格。

三、禁止价格欺诈。据实填写商品和服务的标价签、价目表或宣传单,不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禁止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市场经营主体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检查巡查,严厉打击不执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曝光典型。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


青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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