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公安局移交案件:XX药业公司非法向XX卫生院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炮山甲,价值15600元,未构成刑事案件。2019年7月,XX药业公司接到XX卫生院中药房工作人员购买炮山甲的电话,之后以15600元的价格出售给XX卫生院炮山甲1千克。根据国家林业局2008年第15号公告,青川县中医院为青川县唯一具有购买穿山甲片资质的定点医院。
XX药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XX药业公司误认为XX卫生院具备购买资格,遂向其出售,出售的炮山甲除公安机关扣押以外,其余的全部被医院用于给患者配制中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川县林业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青川县林业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