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林业局
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目录
一、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青川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六、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青川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八、青川县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九、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青川县林业局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林业局
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1个:青川县林业局;
地址:四川省青川县乔庄镇浙金大道中段6号;
邮编:628100;
电话:0839-7202692;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1个: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
主要职责:负责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股室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曹兴国,139****5686。
二、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
序号 |
证件编码 |
姓名 |
性别 |
序号 |
证件编码 |
姓名 |
性别 |
|
1 |
23070454022 |
卢成建 |
男 |
18 |
23070454067 |
王光全 |
男 |
|
2 |
23070454033 |
邓家庭 |
男 |
19 |
23070454063 |
王春艳 |
女 |
|
3 |
23070454039 |
刘义明 |
男 |
20 |
23070454059 |
洪明星 |
男 |
|
4 |
23070454060 |
牟星虹 |
男 |
21 |
23070454038 |
陈黎 |
女 |
|
5 |
23070454023 |
杨晓斌 |
男 |
22 |
23070454034 |
马志伟 |
男 |
|
6 |
23070454024 |
曹兴国 |
男 |
23 |
23070454040 |
李汶泽 |
男 |
|
7 |
23070454025 |
王虎成 |
男 |
24 |
23070454041 |
陈竞 |
女 |
|
8 |
23070454065 |
刘芙蓉 |
女 |
25 |
23070454044 |
代华 |
男 |
|
9 |
23070454057 |
郭晓平 |
男 |
26 |
23070454045 |
贾虎 |
男 |
|
10 |
23070454026 |
文林章 |
男 |
27 |
23070454046 |
周维 |
男 |
|
11 |
23070454028 |
唐小涛 |
男 |
28 |
23070454047 |
雷志军 |
男 |
|
12 |
23070454029 |
王康龙 |
男 |
29 |
23070454048 |
柯小侠 |
男 |
|
13 |
23070454066 |
周佳莉 |
女 |
30 |
23070454051 |
朱万青 |
男 |
|
14 |
23070454062 |
张青青 |
女 |
31 |
23070454052 |
马健 |
男 |
|
15 |
23070454035 |
杜永良 |
男 |
32 |
23070454061 |
宁纤秋 |
女 |
|
16 |
23070454037 |
张晓英 |
女 |
33 |
23070454064 |
姚焱 |
女 |
|
17 |
23070454055 |
罗浩耘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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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附件: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x
四、青川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
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一)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部门:青川县德赢VWIN(地址:青川县浙金大道中段345号);青川县司法局(地址:青川县华西街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2.行政诉讼单位:青川县人民法院(地址:青川县乔庄镇平安路3号)。
(三)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青川县司法局;
地址:青川县华西街与育才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1.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号);
《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
《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六、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川林规发〔2023〕1号)
附件: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1号).docx
七、青川县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检查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检查对象包括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植物检疫证书》,林业有害生物携带情况;
2.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检查对象:青川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内容: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持有及使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抽查。
3.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抽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检查对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
(1)是否驯养超出批准范围的野生动物;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及圈舍建设是否安全合理(包括且不限于场所选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野生动物是否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条件,圈舍防逃逸设施是否健全等);
(3)是否有相应的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的技术和能力;
(4)养殖户是否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情况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引种、繁殖、销售、存栏量 的情况)。
4.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抽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检查对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
(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营场所是否在批准范围内;
(2)是否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疫证明;
(3)经营户是否建立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台账(包括且不限于种类、数量、销售额和库存等);
5.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检查对象:取得使用林地项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用地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6.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检查对象包括取得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所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7.林木采伐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检查是否按采伐证审批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采伐期限实施采伐;检查是否存在越界采伐、乱砍滥伐行为;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更新。
8.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0号);
检查对象: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检查是否建立木质原料收购、产品销售、来料加工台账;现场核查木材来源是否合法。
9.森林防火检查
检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
检查对象:全县各乡(镇)林业部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检查内容: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1)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2)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3)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4)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5)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青川县林业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比照执行《四川省德赢VWIN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九、青川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的通知》(2014年3月26日国家林业局林策发〔2014〕38号 )
(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版》
(三)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 号)
十、青川县林业局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青川县林业局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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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予和免予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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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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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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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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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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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
|
|
6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青川县林业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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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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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
|
2 |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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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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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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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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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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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 法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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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能够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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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
青川县林业局从重处罚清单
|
序号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
1 |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 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