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民政局
关于行政处罚不合格社会组织预公告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社会组织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规定,现对全县一年或连续两年不依法开展活动、不按时进行年度检查的7家社会组织拟予行政处罚并预公告。
一、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全县现有5家(名单附后)社会团体不依法开展活动,不参加年度检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青川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等5家一年未年检的社会组织给予拟警告并预公告。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之规定。全县现有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时进行年度检查(名单附后),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我局依法对青川县蒿溪广惠亭少数民族活动中心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拟撤销并预公告,对青川县关庄金螺号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年未年检给予拟警告并预公告。
三、要求
拟处罚预公告为期10个工作日。预公告期满后我局将启动处罚流程并向社会公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分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整改。凡经正式撤销的组织,一律不得恢复登记。
附件1:青川县2023年社会团体拟处罚名单
附件2:青川县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处罚名单
青川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