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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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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XX有限责任公司 |
青林罚决字〔2023〕第044号 |
2022年7月,青川县XX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川县建峰镇葛底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1.责令2024年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共计803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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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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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XX有限责任公司 |
青林罚决字〔2023〕第045号 |
2022年9月,青川县XX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川县建峰镇葛底村毁坏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3月30日前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369株。2.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共计7065.00元。 |
2023.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