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规定,要严格界定补贴对象和补贴范围,按照中央、省关于建立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补贴制度的部署要求,各乡镇要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面积核实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2015年土地确权颁证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核实。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鱼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地、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地、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青川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青川生态环境局、青川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要求,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同时,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农民的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操作程序
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资格审批和资金发放全程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和在广元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运行。具体操作程序是:乡(镇)组织村(社区)、社(组)逐户核实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登记并汇总,村(社区)在资格审批系统申报,并下载公示表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传公示图片确认公示;乡(镇)开展调查核实后,并下载公示表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传公示图片确认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调查核实无异议后,县财政局进行补贴标准核算,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标准确认后,发布两级资金公示7天,公示期满村(社区)和乡(镇)分别确认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资金结算后,推送到资金发放系统。在发放系统接收、审批后,由接受委托的银行直接发放到户。
青川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